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雅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依法受理厦门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铭**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雅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