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垫江县**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重庆市垫**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程总公司、余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周**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周**已缴纳),共计61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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