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邓**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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