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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富顺县**年制学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和益诉被告富顺县**年制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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