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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与四川**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0元人民币,由原告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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