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0元人民币,由原告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罗六均、罗**与刘*、杨**、向旭、汤**、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第三人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四川**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十九冶成都建**都分公司与四川蜀**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段*、金意与中国水电**有限公司及四川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