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峨眉山风景区翠林山庄诉被告成都友好国际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峨眉山风景区翠林山庄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峨眉山风景区翠林山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乐山市峨眉山风景区翠林山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乐山市峨眉山风景区翠林山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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