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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逾期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原、被告2007年3月16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朱**。因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4年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未获准予。现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朱**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3月16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朱**。2014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同年9月24日本院做出(2014)游民初字第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逾半年后,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因审理需要,本院依法向被告朱*母亲乔*做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乔*在笔录中述称“我是朱*母亲,朱*去年过年后就外出了,一直没有跟家里联系过,也不知道他的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予,在判决生效半年后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同时被告离家外出音讯全无,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女朱**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无实际抚养子女的可能,婚生女朱*甲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用由原、被告依法分担。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唐*与被告朱*离婚。

二、婚生女朱**随原告唐*共同生活,被告朱*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教育及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平均分担。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女朱**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征收诉讼费260元,由原告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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