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李*的银行存款936215元(其中本金880000元,案件受理费5850元,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39165元,执行费1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部分连带责任人)的银行存款834800元(其中本金790000元,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33600元,执行费1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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