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泛**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刘**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4.5元,由原告四川泛**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反诉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