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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采石厂与四川沱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珙县**采石厂与被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珙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支付给被告的盐孝公路改建工程款1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珙县中山乡沟口采石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珙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支付给被告四川沱江**有限公司的盐孝公路改建工程款120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正)予以扣留,并交由珙县交通运输局保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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