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税建兵与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税建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税建兵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税建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税建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税建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