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税建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税建兵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税建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税建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税建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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