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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遂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王**诉被告遂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范围内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王扩中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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