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蓬溪县交通运输局因与陈*、蓬溪县**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蓬溪县交通运输局因与陈*、蓬溪县**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蓬溪县交通运输局及原审被告蓬溪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绿化工程合同是由被上诉人陈*与蓬溪县国道318线改建工程指挥部签订,而一审判决对蓬溪县国道318线改建工程指挥部是由何单位设立,该指挥部现在是否被撤销,如已被撤销,权利义务由谁承受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蓬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