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造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成**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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