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达成合伙购买货车经营的协议,双方各自出资10万元购买川A***98渣运货车各占50%的股份,双方共同经营该车辆,若要转让该车需经双方同意。原、被告花费43万元购买车辆后,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该合伙协议。然而,被告未按协议办事,个人私自经营该车辆,现金、账目也由被告一人管理。2015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该车辆转让给他人。后经了解,该车辆转让给梁**。现诉请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刘*与梁**的非法转让车辆的行为;2.被告刘*支付原告曾**违约金86000元及分红5万元。

诉讼中,原告曾**变更诉请为:被告刘*支付原告违约赔偿费86000元及分红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1.原、被告双方合伙购车经营是事实;2.被告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事实,被告转让车辆是经过原告同意的;3.双方对转让价款进行分配,并对经营期间的活动进行结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曾**(甲方)与刘*(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议,川A***98渣运货车现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承担一切风险和利益,若要转让此车辆,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车辆为共同驾驶及经营,共同管理帐目及现金。

2015年3月25日,刘*(甲方)与曾**(乙方)签订《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购买的川A***98已出售,因乙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已掉,由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作废。签订《协议》同日,曾**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刘*与曾**伙同购买川A***98的卖车款:11万大写(壹拾壹万)(注:含亏本的叁万贰)(实收柒万捌仟元)”。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相关陈述外,有《合作协议》、《协议》、《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是否违反约定转让共同经营车辆。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协议》显示该转让行为系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决定行为,原告虽主张该《协议》上其签字系伪造,但在本院的指定举证期限内未申请鉴定或提交新证据对其主张佐证。另外,原告无异议的《收条》所载明的内容(如卖车款),对双方之间就车辆转让达成合意形成佐证。对原告所主张被告擅自转让车辆的行为构成违约,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5万元分红给付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车辆经营期间存在盈利,且原告向被告所出具的《收条》上也载明“含亏本”的表述,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分红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