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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旺苍县东**选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东**选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东**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旺苍县东**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48元,减半收取27074元,由原告旺苍**洗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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