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元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陈**、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元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元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司广元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