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鑫**责任公司、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鑫**责任公司、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鑫**责任公司、被告刘*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1元(减半收取5670.5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9690.5元,由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