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宏诉被告攀枝**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宏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攀枝花**责任公司与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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