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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有限公司与四川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7元(减半收取3518.5元)由原告四川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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