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何*、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何*、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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