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接受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王**、罗**、高**、高**申请执行郭**、眉山市**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郭**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罗**、高**、高**医疗费6744.03元,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罗**、高**、高薄涵与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确定郭**、眉山市**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