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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陈**(又名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按照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和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伍*诉称,原告长期在成都市高新区经营涂料、油漆生意,被告因生产需要长期在原告处购买油漆,截止2015年5月19日,共欠原告货款83500元。双方确认账务后,被告退还原告价值3400元的产品,剩余801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仍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0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欠原告货款80100元属实,但欠款后与原告仍有生意往来,故不存在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况。现无力偿还全部货款,申请分期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成都市高新区经营涂料、油漆生意,被告因生产需要长期在原告处购买油漆。2015年5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油漆款83500元,对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到伍*油漆款83500元。大写:捌万叁仟伍佰圆整。欠款人:陈**,2015.5.19”的“欠条”一份予以确认。2015年7月23日,被告退还了原告价值约3400元的货物。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后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油漆款80100元,但原、被告双方对履行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退货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漆,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结算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应当及时履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所尚欠货款80100元之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伍*货款80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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