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韩**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张**等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牟**、张*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辉、张*强、郭**、张*芳、罗**、何**、李**、李**、郭*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牟**、张*辉、张*强、郭**、张*芳、罗**、何**、李**、李**、郭*明、辩护人曹**、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夏天某日,被告人张**为做棺木,无证采伐了位于自家房后的1株胸径为44厘米的桢楠树并将其锯成原木堆放于自家柴房内。2013年夏天某日,张**以1.3万元的价格向代某泽(已判刑)和胡*均(已判刑)出售了1株桢楠树。后代某泽与胡*均带领砍树工人到张**家无证采伐了该株桢楠树。

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牟**(在逃)经他人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张*辉家的2株桢楠树,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强父亲张*烈的2株桢楠树。后牟**及其父亲牟*均带领工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了这四株桢楠树。牟**、牟*均等人在采伐张*辉、张*烈家桢楠树的过程当中,认识了被告人韩**。

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经被告人韩**联系后,牟**购买了张*芳家3株桢楠树、郭*华家2株桢楠树、罗**家1株桢楠树、何某慧家1株桢楠树、李*谟家6株桢楠树、李*茹家3株桢楠树、郭*明家2株桢楠树,韩**组织郭*祥等人无证采伐了上述18株桢楠树,牟*均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并押车将桢楠树运走。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牟**、张**的行为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张*强、郭**、张*芳、罗**、何**、李**、李**、郭**的行为应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张*强、张*芳、罗**、何**、李**、李**、郭**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郭**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牟**系主动到案,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韩**辩称:自己只联系了10株树,不是自己组织砍树,是郭**组织的,在砍伐李*谟家桢楠树时自己没有放风,也没有护送桢楠树出名山界外。

辩护人曹**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韩**联系并组织工人采伐18株桢楠树与事实不符,韩**联系的桢楠树是9株,组织工人装车的是10株。韩**在侦查机关正式立案前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韩**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曹**提交了马岭**委会证明、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拟证明被告人韩**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为村社作出过一定贡献。

被告人牟*均辩称:自己主要负责上车时数一下树的筒树,砍张**、张*强家桢楠树的时候自己不在现场,对指控的其余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杜**提出:牟*均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牟*均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杜**提交了丹棱县**委会证明、丹**医院检验报告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被告人牟*均平时表现良好及身患疾病的事实。

被告人张*辉辩称,自己以前被判反革命罪,后来被平反,目前一个人生活,喉咙上长了一个瘤子,卖桢楠树是为了凑钱治病,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提交了判决书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经济困难、身患疾病的事实。

被告人张*强辩称,父母经济困难,自己是帮他们卖树的。

被告人何*慧辩称,村社干部没有宣传砍伐桢楠树、出售桢楠树是犯罪行为,自家的树不是韩**介绍出售的。

被告人何**提交了马岭**村委会证明、父亲何*优抚证书复印件,拟证明其经济困难。

被告人李*茹辩称,村社干部没有宣传砍伐桢楠树、出售桢楠树是犯罪行为。

其余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3年夏天某日,被告人张*辉欲采伐楠木做棺木,无证采伐了位于自家房后的1株胸径为44厘米的桢楠树并将其锯成原木堆放于自家柴房内。

2013年夏天某日,代某泽(已判刑)和胡*均(已判刑)相约到张*辉家欲购买桢楠树未果。后胡*均按照代某泽的安排,通过电话联系与张*辉商定: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张*辉家的1株桢楠树。随后代某泽与胡*均带领砍树工人到张*辉家无证采伐了该株桢楠树。

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牟**(在逃)经他人介绍欲购买张*辉家的桢楠树,后牟**与张*辉达成协议,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张*辉家的2株桢楠树,同时牟**还与该村的张*强达成协议,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强父亲张*烈的2株桢楠树。之后牟**及其父亲牟*均带领工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了这4株桢楠树。

牟**、牟**父子在采伐张**、张*烈家桢楠树的过程中,认识了被告人韩**。

2013年10月某日,经被告人韩**联系后,牟**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张*芳家的3株桢楠树和郭*华家的2株桢楠树,随后韩**组织郭*祥、高**等人无证采伐了这5株桢楠树,牟*均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这5株桢楠树运走。

2013年11月某日,经被告人韩**联系后,牟**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罗*良家的1株桢楠树,随后韩**组织郭**、何*均、郭**等人无证采伐了该株桢楠树,牟*均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株桢楠树运走。

2013年11月某日,牟**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何*慧家的1株桢楠树,随后韩**组织郭**、高**等人无证采伐了该株桢楠树,牟*均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株桢楠树运走。

2013年11月某日,经被告人韩**联系后,牟**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李*谟家的6株桢楠树,随后韩**组织郭**、何*均、郭**、郭**等人无证采伐了这6株桢楠树,牟*均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株桢楠树运走。

2013年11月某日,经被告人韩**联系后,牟**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李*茹家的3株桢楠树,随后韩**组织郭**、何*均、郭**、郭**等人无证采伐了这3株桢楠树,牟*均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3株桢楠树运走。

2013年12月某日,经被告人韩**联系后,牟**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郭*明家的2株桢楠树,随后韩**组织郭*祥、何*均、郭*禄等人无证采伐了这2株桢楠树,牟*均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株桢楠树运走。

经鉴定,上述24株树木的树种为桢*(phoebezhennanS.LeeetF.N.)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树种;张**砍伐的桢*树立木蓄积1.3016立方米。

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接到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韩**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韩**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在家中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李*谟接到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李*茹、张**、郭**、罗**主动到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3月6日,被告人何**、张**接到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4月9日,被告人牟*均主动到丹棱县公安局张场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桢楠菜板7个证明:郭**、何*均等人从涉案桢楠树中锯下了菜板7个,现暂扣于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明:案件的发生及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各被告人到案经过及牟**正上网追逃的事实。

4、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说明一份证明:韩**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

5、韩**与牟朝兵的通讯记录证明:韩**与牟朝兵在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期间通话比较频繁。

6、桢楠树现场分布图、雅安市名山区林业局证明一份证明:被采伐桢楠树分布情况及未办理采伐、采集许可证的事实。

7、扣押清单16份证明: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扣押了张**3000元、李*谟5000元、郭**2000元、李*茹6000元、张**2000元、郭**2000元、罗**2000元、何**1000元及桢楠菜板1个、张*强1000元。另扣押了郭**、高**等人桢楠菜板共6个。

8、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明:因何*刚居无定所,无法对何*刚家桢楠树砍伐案进行调查及李*谟、郭**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

9、鉴定意见、勘查、检验、辩认笔录证明:张**、张**等9位农户砍伐的树木均为桢楠树。韩**、郭**、郭**、蒋*、郭**等人辨认出购树男子为牟朝兵、运树男子为牟泽均,李*谟、郭**、郭**、罗**、何**、张**、高某洪、刘**等人辨认出购树男子为牟朝兵。

10、证人郭**的证言证明:自己参与砍伐、搬运了郭**、郭**、刘**、罗**、李**、李**、何*刚、郭*明家的桢楠树。韩**有时帮眉山的买树老板给主人家联系,然后组织工人砍树、放哨,运树出去的时候韩**还要帮着送到顺龙乡蒋沟。砍树的总工钱是韩**同老板谈好,分给大家的。买树老板的父亲多次出现在现场,指挥装车并亲自参与抬树疙兜。买树老板给过自己200元钱用于购买油锯上的易损品。

11、证人何*均的证言证明:自己参与了砍伐罗某良、李**、李**、何*刚、郭*明家的桢楠树。砍树工人全部是韩**组织的,他在场指挥如何锯、剔桠枝、确定锯好长的规格、树桩留好高,然后指挥工人抬树子,发工钱,他自己也参与抬树子。自己曾载韩**到李**家给过钱。多次在装车时看到过买树老板的父亲。

12、证人郭**的证言证明:自己参与砍伐了郭**、罗**、李**、李**、何*刚、郭*明家的桢楠树。韩**是给买树老板牵线的人,韩**同老板去把树子买好后老板同韩**讲好工钱,然后韩**就找工人去锯树子,工钱是由韩**发放的。自己在搬运李**家树子的时候锯了一个菜板。

13、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左右,自己参与了搬运罗**、郭**、李**、李**、郭*明家的桢楠树,搬运郭**家的桢楠树是被一个陌生人叫去的,其他几户人家的桢楠树是韩**叫去的,工钱全部是韩**给的。在罗**、李**、李**、郭*明家那几次搬运桢楠树时看到了买树老板的父亲。

14、证人高某洪的证言证明:2013年冬季,韩**找自己去砍过一些桢楠树,自己参与砍伐了郭**、郭**、刘*刚家的树子,一起参与砍树的人有韩**、郭**等人,在砍树的过程中,是由韩**决定锯的长度,韩**还要负责把装好桢楠树的车子送走,送到顺龙乡的蒋沟。他们的工钱是韩**给的。这几户人家的买树老板是一个三十岁左右,微胖的男子,丹棱县的口音。

15、证人郑*的证言证明:2013年自己在马岭镇七星村一带管理山林期间,砍过两天桢楠树,共4株,在砍伐过程中,队长韩**负责指挥,桢楠树断筒的长度、规格都由韩**说了算,干完活后韩**还要护送运输桢楠树的车子到蒋沟,将车子护送走以后韩**才给钱,

16、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13年冬季,自己参与搬运了郭**、刘**家的桢楠树。

17、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九月份左右,自己经郭*洪和罗**的邀约参与搬运了郭*洪家的2株桢楠树,罗**家的1株桢楠树,一起搬运的有何*华、郭*洪、何*均、韩**、郭*清等人,在搬运树子的过程中,韩**一般不干活路,在公路上放哨。把树搬到路边后,装在了一个五十多岁的眉山人的车上拉走的。自己参与搬运桢楠树,是按每次200元的标准来收取工钱的,工钱是韩**给的,第一次是韩**让郭*洪转交的,第二次是韩**亲自给的,第三次是韩**给罗**借钱发的。

18、证人何**的证言证明:自己抬过郭**、郭**、郭**、罗**和李*茹家的桢楠树,一起抬树的工人有郭**、罗**、郭**等人,自己是韩**找来的,搬运的时候是韩**在安排活路,指挥上车,工钱也是韩**发放的。

19、证人蒋*的证言证明:2013年八九月份,牟**带领自己与李光明等人到名山老峨山下面、天目寺反背,翻过一座“岗岗”下去的一户人家砍伐桢楠树,砍的桢楠树是在坟地旁边,当时砍了两株桢楠树,挖了三个树疙兜。砍树的时候牟**守着砍的树子,牟**的父亲带人挖树疙兜、搬运桢楠树、指挥工人抬桢楠树上车等。

20、证人何*远的证言证明:何*远系李*谟岳父,2013年底,其女婿李*谟将三株桢楠树卖给了一个丹棱口音的老板,收到32000元。

21、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张**系张*强父亲,张**家自留地边上的桢楠树被其儿子张*强以8000元钱的价格卖了,张*强拿到卖树款后交给了张**,张**将钱用了。

2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系韩**岳母,郭**、郭**、郭**、郭**的母亲。韩**带一个三十多岁的胖子老板购买并砍伐了郭**、郭**(张**丈夫)家的树子。

23、证人郭**的证言证明:郭**系郭*华儿子,自家桢楠树是韩**介绍卖的,砍伐自家桢楠树的有韩**、高**等人,砍伐郭*成家桢楠树的有韩**、高**和郭**等人,韩**在现场指挥砍伐。

24、证人刘某智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左右,一个三十多岁的丹棱县人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自家的桢楠树,自己没有卖,之后这个老板买了张**、张**等人的桢楠树。

25、证人韩**的证言证明:韩**帮老板买树子,郭**是专门锯树子的,自己也曾劝说韩**整桢楠树的事情干不得,但是韩**说他是帮忙搬运树子的,砍伐树子的都不怕,他搬运树子的就更不怕了。

26、证人牟某国的证言证明:公安民警曾让自己转告牟*均和牟朝兵,他们涉嫌一些案件,让他们投案自首。

27、证人代某泽、胡*均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天,代某泽找到胡*均让帮找桢楠树,胡*均同意后就带着代某泽到张*辉家,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辉家的一株桢楠树,后来代某泽、胡*均等人一起无证砍伐了这株桢楠树。

28、被告人韩**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自己介绍“牟水兵”(即牟朝兵)购买过桢楠树,介绍一根桢楠树获得100元钱,自己付过部分卖树农户的钱,也付过部分工人的工钱。介绍郭*华家、郭*成家的4根共卖了3.3万元,介绍郭*明家的2根卖了1万元,介绍罗**的1根卖了1.02万元,介绍李*茹家的3根卖了3.3万元。介绍刘**、罗**、李*茹家桢楠树得到介绍费1000元,介绍郭*明、李*谟、何**家的桢楠树,介绍费还没给付。参与采伐桢楠树的人有自己和郭*禄、郭*寿、何**、刘**、何*均、郭*祥。每次砍树,“牟水兵”的父亲都来检查树子数量,帮着搬运过树子并指挥装车。

29、被告人牟*均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自己按儿子牟**的要求挖张*辉家麻柳树下的桢楠树疙兜,牟**另外购买了张*辉家附近4株桢楠树,牟**找的砍树工人,其中有一个姓蒋的。挖桢楠树疙兜时韩队长(韩**)认识了牟*均父子,双方留了电话,后来韩队长打电话说愿意帮忙介绍桢楠树,双方讲成1根桢楠树给500元钱的介绍费,韩队长他自己组织工人砍树,由牟*均他们把工钱拿给韩队长,再由韩队长去支付。双方约定由韩队长护送桢楠树出名山边界,各自区域内出事由各自负责。后来韩队长就帮牟*均他们购买桢楠树,组织工人砍树子,牟*均负责去拉树子。牟**买树时,自己给了他7万元的本钱。

30、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张**以9000元的价格将2株桢楠树卖给了一个三十来岁的微胖男子。另外张**还将1根桢楠树卖给了胡*均,为了给自己做棺木还用手锯砍伐了自家的一株桢楠树。

31、被告人张*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刘某智带着一买树老板来买桢楠树,张*强征询父亲意见后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了两株桢楠树。

32、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郭**家以15000元的价格卖了两株桢楠树,郭**、郭*成(张**丈夫)、郭*明、罗**、郭**(李**丈夫)、刘**(何**丈夫)、李*谟家的桢楠树是通过韩**联系卖给同一个老板的。韩**参与砍伐了自家的桢楠树。

3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韩**给张**打电话,问是否愿意出售三株桢楠树,并告诉张**他们家的3株桢楠树和郭*洪家的1株桢楠树一起可以卖33000元,张**告诉韩**,你看卖得就卖。砍树后郭*洪给了张**18000元钱。

33、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韩**带着买树老板看郭*华家桢楠树时,买树老板顺便看了罗**家的桢楠树,后来韩**与买树老板找到罗**问卖不卖桢楠树,说老板打算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罗**不同意。隔了一两天韩**又找到罗**说愿意再添300元钱,罗**就同意了。后韩**找来郭*清、何*均、何*华、刘*刚、郭*寿等人砍了树,韩**借了罗**2000元用于发工钱。四五天后韩**给了罗**12300元钱。

34、被告人何某慧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韩**曾问何某慧卖不卖桢楠树,何某慧说不忙卖。后来一买树老板来找到何某慧谈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株桢楠树。

35、被告人李*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十一二月份某一天,李*谟经过韩**家外时,韩**主动询问李*谟是否要卖桢楠树,后韩**就带一个丹棱的老板找到李*谟商议买树。李*谟与买树老板谈成以39000元的价格购买6株桢楠树,买树老板表示要在砍树以后再给钱,李*谟不同意,韩**告诉李*谟老板很耿直,其他都是先砍树再付钱的,李*谟就同意了先砍树后给钱。后韩**、何*均等人砍伐这6株桢楠树。后李*谟收到了32000元卖树款,还有7000元卖树款没有收到。

36、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1月份,李**以35000元的价格将自家自留林内的3株桢楠树卖给了韩**介绍来的买树老板。卖树价格是韩**与李**在电话里商量好的,李**没有直接同买树老板商谈。后韩**、郭**等人砍伐了此3株桢楠树。韩**分3次给付了买树款3.5万元。

37、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1月份左右,韩**电话联系郭**,告知有个老板想买郭**家的桢楠树,郭**打工回来后与韩**带来的买树老板谈好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2株桢楠树。桢楠树被砍伐后韩**把卖树款给了郭**,郭**不知道是哪些人砍树。

上述证据能形成锁链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韩*、李*均的证言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何**、辩护人曹**、杜**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牟*均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伐桢楠树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擅自采伐桢楠树1株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张*强、郭**、张*芳、罗**、何**、李**、李**、郭**违反国家规定,各自非法出售桢楠树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韩**、牟*均与同案在逃人员牟朝兵合作采伐桢楠树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韩**负责出面介绍、组织工人砍伐,牟*均负责清点树木、押车运输,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辩护人杜**认为牟*均属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韩**介绍、砍伐桢楠树十余株、牟*均参与砍伐、装车二十余株,二人均属情节严重。

辩护人曹**认为韩**属于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韩**系抓获归案,在庭审中否认了在侦查阶段交待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杜**认为牟*均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牟*均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清点桢楠树筒、押车等主要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对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张*强、张*芳、罗**、何**、李**、李**、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经查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张*强、郭**、张*芳、罗**、何**、李**、李**、郭**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张*强、郭**、张*芳、罗**、何**、李**、李**、郭**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为维护国家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制度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智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牟*均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张*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李*谟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张*芳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李*茹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郭*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八、被告人张*强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九、被告人郭*明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被告人罗*良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一、被告人何*慧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二、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桢楠菜板七个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其余违法所得。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的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被告人牟*均的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雅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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