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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易**限公司与廖**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2015)越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0元,减半收取695.0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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