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重庆易**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依据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仲案字(2013)第31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重庆易**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工伤待遇款272243.20元。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吴*同意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7日前履行26万元,余下不足部份及迟延履行利息自愿予以放弃。二、申请执行人吴*自愿将中国人寿**青神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转归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有,并配合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青神支公司的理赔事宜。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承担。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了26万元的给付义务。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仲案字(2013)第31号仲裁裁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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