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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纠纷原告何**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纠纷一案后,原告何**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奔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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