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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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