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