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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李**与被告张扬、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李**与被告张扬、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李**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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