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涂**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给付购车款人民币22300元及违约金669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