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四川**工程公司、江油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审理四川**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四公司)与江油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长足公司)、汉中长**有限公司(以一简称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1年6月20日查封了江油长足公司开发的位于江油市城区内“诗城帝景”小区的部分房屋。2013年12月17日,异议人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诗城帝景”小区1单元10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受理执行省**公司、邓**与江油长足公司、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于2014年2月28日依法解除对江油市城区内“诗城帝景”小区1单元1002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标的已经依法解除查封,异议人钟**的诉求已经实现,现已不存在异议审查事由,无需继续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异议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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