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宾**限公司与四川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宜**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盈**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盈**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570.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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