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宜**委员会(2015)宜仲案字第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盈**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盈**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570.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