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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贾*与被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汪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于2002年5月16日在三台县刘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1月28日,蒋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汪某某离婚。案经开庭审理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人口信息、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婚后虽因性格不和,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对蒋某某要求与汪某某离婚,因其无法定离婚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蒋某某要求与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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