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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发精机(上**限公司与成都普**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易发精机(上**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普**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638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易发精机(上**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其与成都普**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易发精机(上**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易发精机(上**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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