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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吉祥与绵阳市光**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羊吉祥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光**责任公司(简称绵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羊吉祥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一、二审法院执法不公平、不公正。绵阳**民法院2006年7月18日每人发放补助8000元生活补助款定性为债务人光**产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法院在保全、拍卖等行为中不公正司法的结果。绵阳光**产公司应结清欠再审申请人长达10年的工资72500元。因此,羊吉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005年6月5日,绵**房地产法定代表人田绍树向羊吉祥出具了内容为“羊经理工资和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整(100000)”的欠条,并加盖了绵阳**公司的财务印章。虽然绵阳**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出具该欠条是为达到多领取相关案件执行拍卖款的目的,并非其真实欠款。对此,原一、二审法院已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绵阳**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作出绵阳**公司应依据欠条向羊吉祥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正确。2006年7月17日,包括羊吉祥在内的五人向绵阳**民法院执行局作出书面意见,载明:“我们光**产公司留守电器厂人员,因法人田绍树拖欠长达七年工资问题,现电器厂资产已依法抵押方经中院拍卖收回,多次申诉请求解决工资问题,但我们不是当事人,法院无权处理。鉴于职工生活困难,另助资予以补偿。我们愿意按执行局安排,并表示感谢。其补偿金额肆万元,每人头(实)得捌仟元。至此,今后不再提出拖欠工资异议以及上诉走访,经我们讨论为此予以汇报。此呈。光**产公司留守电器厂人员(五人)”。羊吉祥等五人签名领取了补偿款。羊吉祥等五人签署该书面意见并领取补偿款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虽然羊吉祥表示该书面意见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为,但羊吉祥自认其在领款单上签名并领取了款项,足以证实羊吉祥是知道并认可该书面意见的。故应认定羊吉祥于2006年7月17日领取补偿款时放弃了剩余的债权。如果羊吉祥对欠条上载明的余款没有放弃向绵阳**公司主张的权利,其也应依法按期主张。但羊吉祥在此之后的两年内未依法主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之规定,羊吉祥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辛**在诉讼时效内放弃了该权利并据此驳回羊吉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羊吉祥提出法院在保全、拍卖中不公正司法的理由,但未能提供法院在执行中和其他部门在司法中有不公正司法的具体线索及相关证据。故羊吉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羊吉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羊吉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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