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一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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