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荣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逢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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