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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荣县银**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一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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