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贡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由原告太平**贡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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