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0日,本院收到原告罗**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的房款人民币30000元及从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利率按中**银行现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5年6月25日,原告罗**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