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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山中心支公司与唐**、王**、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王**、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11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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