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与雅安**村信用合作联社青石分社关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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