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申请执行四川涌**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7240.6元(其中支付执行费3601元,支付案款213639.6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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