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