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杨**(以下称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中山和平中医院宣传网站www.22586666.com中使用我的照片作为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被告未经我的同意,擅自在其网站的栏目项下“多囊卵巢栏目”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我的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对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并且在照片所在的网页上均载有“在线咨询”、“专家推荐”以及联系电话、地址等,明显具有商业宣传性质的链接和文字。我毕业于中**学院,是内地著名演员,在表演、声乐、书法等方面表现出卓越才华,代表作有电影《宝马狂想曲》、《夏日恋神马》、电视剧《爱的起点》、《别了爱人》等,并由《公主日记》、《MAN、MAN、MAN》、《假如》等,同时还担任完美型饰彩妆、三星液晶显示屏广告的代言。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被告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实现了被告的商业利益,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而且照片用于项目的商业宣传,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以为我接受过该类服务或在被告处接受过类似服务,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我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被告侵犯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www.22586666.com中我的照片以停止侵害;在《法制日报》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公证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中山和平中医院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原为杨**。2013年10月31日,业主变更为他人。涉案网站www.22586666.com是中山和平中医院在经营,也确实使用了原告所述的照片。但是,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原告无法证明其所述的照片系其本人的照片,且其本人的出生日期与照片搜索显示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另外,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也不合理,我们中山和平中医院在经营期间并未盈利,而是处于亏损状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演员。被告系中**中医院的业主。www.22586666.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中**中医院,该网站以宣传中**中医院的医疗业务为主要内容。中**中医院在该网站发布标题为《多囊卵巢致不孕综合症怎么办?》(简称涉案文章)一文,文章索引中有一张人物照片作为配图,照片人物系原告,文章主要内容系对多囊卵巢综合症的介绍。

2014年3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向北京**证处(以下简称国立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国立公证处于2014年8月10日出具(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7656号公证书,对上述网页内容予以保全公证。原告交纳公证费2000元。

现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等多项损失。庭审中,原告为证明涉案文章的配图人物为其本人,提供了从百度图片中以“杨**”为关键词搜索出的图片,其中一张图片即为涉案网页中使用的人物配图。原告称侵权文章及照片现已删除,并称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名誉权,但未就此举证。原告称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之行为对其造成经济损失6万元,并就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另提供了一份其与尖端时尚(香**限公司(以下简称尖端时尚公司)签订的平面广告合同,合同内容为尖端时尚公司聘请原告(艺名杨**)担任尖端时尚服装的平面广告形象大使,肖像使用期限为6个月,酬金为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765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图片截图、百度百科截图、平面广告合同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中**中医院未经原告允许,在其主办网站中发布涉案文章,并在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该网站以介绍并宣传中**医院经营的各项医疗业务为内容,涉案文章内容亦具有一定广告宣传性质,不能排除使用原告肖像的营利目的。中**中医院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肖像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作为该医院业主,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基于侵犯肖像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酌情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原告作为青年演员系社会公众人物,被告擅自使用其肖像及其使用的位置确会给其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及原告的知名度等情况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故被告应当赔偿该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网站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过与该文章有关的医疗项目诊疗。原告称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使其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受损,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就此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其已不是中山和平中医院的业主,但未能就此举证,且中山和平中医院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显示被告系该医院业主,故本院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址为www.22586666.com的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就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杨**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刊登时间不少于十日。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杨**负担;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杨**经济损失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公证费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交纳375元(已交纳),由被告杨**负担25元(原告杨**已交纳,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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