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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凉山**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凉**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司不构成交房条件的交房行为应认定为违约,而原审认定为没有违约,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三条约定,中**司交房时应具备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而在交房时没有这些文件,属于违约。(二)二审判决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原判对不具备交房条件的违约行为界定为不影响商品房的实际交付,认定不承担责任,不当。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因此,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中**司是否构成违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经审查,罗*与中**司于2010年12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主要约定,罗*购买中**司开发的位于西昌市长安西路298号“中信国际花城”商品房一套(住宅),该商品房为期房。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对交付条件约定:“(一)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1、2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第十三条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2年6月26日中**司在报刊上刊登交房公告,公告主要载明:“.......中信国际花城住宅已具备了交房条件,将于2012年6月30日起向各位业主进行交付。交房时间: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20日9:00—18:00”。同年9月14日,罗*签字领取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屋钥匙,并于同日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正式接受了房屋。虽然罗*在接手房屋时涉案商品房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报告并未取得。但是中**司交付房屋以及罗*接手房屋的事实,说明罗*认可中**司未取得相关文件并接手房屋,后罗*因中**司未取得相关文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问题。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罗*并未提交符合上述情形的相关证据,罗*认为二审判决歪曲事实,枉法裁判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罗*与中**司均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驳回罗*要求中**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并无不当。因此,罗*称二审判决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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