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敏**有限公司与广西壮**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四**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广**建设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广**建设公司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有四川省邛崃监狱改扩建工程的未付工程款项。申请人四**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号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广**建设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四**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号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申请人广**建设公司所有的在四川省邛崃监狱的四川省邛崃监狱改扩建工程的未付工程款1000000元,扣留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敏**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号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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