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刘**与资中**有限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成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青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易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叙永**有限公司诉四川南**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