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2月2日,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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