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2月2日,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