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何**、何某某与被申请人刘**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何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失踪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何**,申请人何某某的监护人何*、代理人刘*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何**、何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刘**我们之生母,2002年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已达13年之久,加之我父亲何新发已于2014年5月25日溺水死亡,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我们母亲刘**失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系申请人何**、何某某之生母,被申请人刘**与申请人父亲何**于199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刘**与何**同居生活后于1996年9月18日生育长子何**,2000年7月22日生育次女何某某。2002年1月,被申请人刘**因与申请人父亲何**发生纠纷后擅自离家出走。从此申请人何**、何某某随父亲何**和祖父何*一起生活。申请人父亲何**于2014年5月25日在上海务工中溺水死亡,申请人何**、何某某只能由其祖父何*抚养至今。被申请人刘**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其下落不明已达13年,申请人何**、何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5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仍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陈述,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寻找失踪人公告,死亡证明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自2002年1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达13年之久,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可依法推定其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刘**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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